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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200号

李大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大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200号被执行人李大遥。本院在执行李大遥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李大遥银行存款1050元,其中收取罚金1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03执20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