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200号被执行人李大遥。本院在执行李大遥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李大遥银行存款1050元,其中收取罚金1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03执20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