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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825号

王入户、韩胜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入户,韩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25号申请执行人王入户,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韩胜利,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胜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胜利的银行存款32001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红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