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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283号

李淑艳,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283号原告李淑艳,女,住内蒙古.被告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无公害垃圾处理厂。法定代表人郑九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艳与被告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艳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得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