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地址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威,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森,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杨,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希玉,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审
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韩冰,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雷,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杨,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2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 妍
审 判 员 董凤瑞
代理
审判员 刘雨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