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张传利,农民。
被执行人:张伟,居民。申请执行人张传利与被执行人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张伟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张传利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利与被执行人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