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559号申请执行人许代敏,女性,198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忆翁门窗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文龙村4社。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许代敏与被执行人重庆忆翁门窗加工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5)第1011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忆翁门窗加工厂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代敏于2016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其厂房系租用,现已停产,机器设备已拉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5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克洪
审判员 黄 化
审判员 王孝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