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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057号

罪犯白怀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057号罪犯白怀德,男,1968年4月28日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9日作出(2000)白山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白怀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将白怀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2月将白怀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2010年4月、2012年4月、2014年5月将白怀德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9个月、1年7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白怀德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怀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怀德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