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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2997号

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997号原告于某某,女,出生于1965年12月9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5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洪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