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81民特2号申请人廖应南,农民。被申请人廖艳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应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廖艳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廖应南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应南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廖艳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应南撤回申请。
审判员 莫善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