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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52号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继科,付淑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39号。法定代表人朱洪光,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竹木市场南头。法定代表人张继科。被执行人张继科,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付淑芝,女,195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和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廊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廊安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上述财产在借款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办理了抵押合同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根据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廊坊市万庄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