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三威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法定代表人胡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旭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尹山村。法定代表人翁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盐城三威化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旭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商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三威化学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盐城三威化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岚
代理
审判员 李晓琼
代理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 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