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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执241号

于某某申请执行耿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某,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241号申请人于某某。被执行人耿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耿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25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燕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云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