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被执行人唐志高,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李锋申请执行唐志高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锋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志高履行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368.75元,但被执行人唐志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 敏
审 判 员 陆 享
代理
审判员 罗 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筱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