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111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全传斌,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邦太物流。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与被告临沂邦太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董国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