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83-1号申请人许贤妮,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孙松梅,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会冰,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许贤妮、孙松梅与被申请人孙会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人许贤妮、孙松梅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K**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红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