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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嫩法执字第682号

董书海与陈国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书海,陈国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嫩法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董书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国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书海与被执行人陈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云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