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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107号

徐长征与靳光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长征,靳光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07号申请人徐长征。被执行人靳光族。关于徐长征申请执行靳光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光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