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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549号

张芳慧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芳慧,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549号

原告:张芳慧,女,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王伟,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慧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慧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无异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

书记员 陈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