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549号
原告:张芳慧,女,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王伟,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慧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慧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无异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
书记员 陈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