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芬,女,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万鑫,男,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李德芬与万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200000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