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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财保3号

田昌臣与徐宝兴、李召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昌臣,徐宝兴,李召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3号申请人田昌臣,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徐宝兴,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李召涛,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昌臣与被申请人徐宝兴、李召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召涛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田昌臣名下开户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松林支行账号为915071800011117260075号存单内存款3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田昌臣名下开户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松林支行账号为915071800011117260075号存单内存款3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召涛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