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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317号

袁世军与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317号袁世军申请执行仝敬勇、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济阳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刘长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光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