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538号
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莲花新村物业管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6334314R。
法定代表人:陈光伟,董事长。
被告:谢廷军,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五石弄西箬坑村3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野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蓝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