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386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负责人刘茂双,男,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吕蕾,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魏连春,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与被告魏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7元,减半收取4149元,由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许宗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栋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