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5167号
原告:杭州余杭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建富社区。
法定代表人:俞春富,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苏,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海成,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金荣,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郭金荣租赁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金荣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金荣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