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郭风云。被执行人杨正。本院在执行郭风云与杨正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搜索“”
郭风云与杨正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郭风云。被执行人杨正。本院在执行郭风云与杨正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