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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856号

郭风云与杨正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风云,杨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郭风云。被执行人杨正。本院在执行郭风云与杨正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