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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186号之一

河北涿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涿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涿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李义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641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