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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民初515号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51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曾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钟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