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51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曾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钟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