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贺德海,男,生于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榕右乡双溪村七社57号,公民身份证号:510522197204177914。被执行人合江县银鼎练歌房。投资人程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贺德海申请执行合江县银鼎练歌房装修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银鼎练歌房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德海装修工程款9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江县银鼎练歌房于从2016年6月27日起起每月至少支付尚欠申请执行人贺德海的装修工程款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贺德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合江县银鼎练歌房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德海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