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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614号

伊会来与伊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伊会来,伊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614号原告伊会来,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被告伊宗,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桂银(伊宗之妻),女,1951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伊会来与被告伊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伊会来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会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会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伊会来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雨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