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614号原告伊会来,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被告伊宗,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桂银(伊宗之妻),女,1951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伊会来与被告伊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伊会来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会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会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伊会来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雨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