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337号原告任洋滑,女,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被告王继鹏,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姬崔村587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洋滑诉被告王继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洋滑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洋滑撤回对被告王继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洋滑负担。
审判员 兰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