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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1337号

任洋滑与王继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洋滑,王继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337号原告任洋滑,女,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被告王继鹏,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姬崔村587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洋滑诉被告王继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洋滑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洋滑撤回对被告王继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洋滑负担。

审判员  兰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