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巍,男,1976年10月26日生,瑶族,住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景雄,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李巍与赵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巍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星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杭德冰
审 判 员 赵国胜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