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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3民初27-6号

尤文平与桦甸市红石镇宏大供热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尤文平,桦甸市红石镇宏大供热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3民初27-6号

原告:尤文平,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职员,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红石镇宏大供热处,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卫生院院内。经营者:胡月亮,男,1955年1月28日生,汉族,桦甸市红石镇宏大供热处经理,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尤文平与桦甸市红石镇宏大供热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尤文平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胡月亮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尤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胡月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红石支行的账户,帐号为:6228410540002495513、62284805403396412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的账户,帐号为:6228460540004261615、6228480540218752314,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厉彦杰

审判员  李 根

审判员  张丽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汉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