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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881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爱强、张作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爱强,张作芳,王义贵,张其文,张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执行人张爱强。被执行人张作芳。被执行人王义贵。被执行人张其文。被执行人张爱军。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爱强、张作芳、王义贵、张其文、张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1384.1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01384.1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商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执行员 张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