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004号-4申请执行人岑丽华,女,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恩平市。被执行人容健华,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岑丽华与容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容健华应向岑丽华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岑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容健华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6号一座803房屋及绿景一路6号地下室DM60号停车位,得拍卖款43.6万元,拍卖了容健华名下的禅城区同福西二街18号之一B座1109房屋,得拍卖款219771元,合计得执行款655771元。其后本院作出《关于执行容健华案件财产分配方案》,对上述执行款在所有以容健华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进行分配,本案申请人岑丽华分得4486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容健华名下的粤E×××××小汽车,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容健华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0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泽坚
审 判 员 黄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