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7号申请执行人熊为岭,又名熊为领。委托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董兆龙,又名董大龙。熊为岭与董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淮陈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董兆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熊为岭货款13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董兆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为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兆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熊为岭委托代理人阮伟华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兆龙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为岭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董兆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为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熊为岭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董兆龙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董兆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熊为岭委托代理人阮伟华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兆龙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为岭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董兆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为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陈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董兆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熊为岭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海兰
审判员 马力龙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