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605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行董事长。被告刘国安,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被告白爱汁,女,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刘伟锋,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被告陈爱国,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陈国兴,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安、白爱汁、刘伟锋、陈爱国、陈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