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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828号之一

梁树文、林书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3-08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树文,林书华,黄红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树文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林书华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县武装部职工,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黄红英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系林书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树文与被执行人林书华、黄红英债权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书华、黄红英在银行无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国土的登记信息。对林书华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城区利民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2011)字第1103**号)进行司法拍卖,于2016年3月28日8时至2016年3月29日8时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12.5376万元,黄小宁以112.5376万元的最高出价竞得拍卖房屋。林书华、黄红英房屋拍卖款梁树文可分得25226元,被执行人林书华、黄红英系上杭县武装部职工,因其有其他执行案件,已经对其工资进行扣划。因工资经分配,梁树文分得10929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林建桥

审 判 员  温新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孔祥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