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树文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林书华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县武装部职工,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黄红英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系林书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树文与被执行人林书华、黄红英债权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书华、黄红英在银行无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国土的登记信息。对林书华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城区利民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2011)字第1103**号)进行司法拍卖,于2016年3月28日8时至2016年3月29日8时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12.5376万元,黄小宁以112.5376万元的最高出价竞得拍卖房屋。林书华、黄红英房屋拍卖款梁树文可分得25226元,被执行人林书华、黄红英系上杭县武装部职工,因其有其他执行案件,已经对其工资进行扣划。因工资经分配,梁树文分得10929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林建桥
审 判 员 温新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孔祥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