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区青岛市李沧区东北庄211号。法定代表人张淑君,经理。被执行人范永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志喜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