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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454号

韩某与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建新路。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董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299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某某在其他单位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梦蛟

审判员  彭万程

审判员  马迎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