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建新路。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董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299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某某在其他单位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梦蛟
审判员 彭万程
审判员 马迎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