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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44号

甘肃富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冰琼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甘肃富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冰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44号原告甘肃富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1181号。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陶元峰,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冰琼,女,1975年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富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冰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富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富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富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