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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1783号

郭来娜与王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来娜,王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郭来娜。被执行人王兰芳。

原告郭来娜与被告王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被告王兰芳归还原告郭来娜借款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兰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郭来娜。原告郭来娜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未提供。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房产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车辆信息;向吴江区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情况,未查询到缴纳记录。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李荣胜

审 判 员  陆菊文

代理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