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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075号

罪犯全立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075号罪犯全立峰,男,1978年4月12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全立峰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将全立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2年、2015年将全立峰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9个月、1年5个月、1年3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全立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全立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缴纳罚金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全立峰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