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3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望都县庆都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熊建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广,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富强西路永康街67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富强路南振兴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杨金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冀保望)安监管罚(2015)JC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冀保望)安监管罚(2015)JC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仟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伍仟元罚款。两项合并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万元罚款。同日,该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改正,但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2015年10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催告,被执行人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的罚款30000元,被执行人因未按期缴纳罚款而产生的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60000元。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处理呈批表、整改复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催缴通知书、文件送达回执、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冀保望)安监管罚(2015)JC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冀保望)安监管罚(2015)JC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李月恒
人民陪审员 熊佳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梦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