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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2009号

李姗姗与被执行人韩金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金涛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2009号申请执行李姗姗,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韩金涛,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姗姗与被执行人韩金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4)宁民初字03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韩金涛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4)宁民初字03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03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陈国文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