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2009号申请执行李姗姗,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韩金涛,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姗姗与被执行人韩金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4)宁民初字03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韩金涛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4)宁民初字03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03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陈国文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