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770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1969年8月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高建华,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被告娄保明,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被告高有平,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华、高有平、娄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