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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986号

亓俊正、亓俊英等与焦玉科、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亓俊正,亓俊英,亓俊兰,焦玉科,王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2民初986号

原告:亓俊正。

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亓俊英。

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亓俊兰。

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玉科。

被告:王金兰。

原告亓俊正、亓俊英、亓俊兰与被告焦玉科、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俊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原告亓俊英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原告亓俊兰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被告焦玉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亓俊正、亓俊英、亓俊兰诉称:2011年原告之弟亓杰正受雇于被告,为被告一家养殖兔子,共计六个月,被告既未支付工资,又以无款为由将我们弟弟亓杰正所分6600元土地款借去购买饲料,2011年7月12日为亓杰正出具借条,2015年5月7日,亓杰正在病危之前告诉原告亓俊正说,被告欠亓杰正钱一直未还,2015年5月28日莱芜市公安局马庄派出所出具了亓杰正的死亡证明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属于原告之弟生前的借款6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焦玉科辩称:借款属实,但在2012年春天,亓杰正去养兔场地催款要钱不走,一直等到卖了兔子拿到钱才走,因为亓杰正脑子有问题,光棍,我问了他,他说没找到借条,所以没有在意收回借条的事。我想借条在2年以后就会在法律上自动作废,我认为法律有规定。亓杰正给我干活的工资已不欠。被告王金兰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2日,被告焦玉科向亓杰正借款现金6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陆仟陆佰元整,6600,焦玉科,2011年7月12号。借条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2015年5月7日,亓杰正因病亡故,2015年5月28日,亓杰正注销户口。根据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和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15年12月19日,原告亓俊正与被告焦玉科在莱城区和庄镇上崖村205国道路东侧一上水石店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另查明,亓杰正生前未婚,无儿无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现有一哥哥亓俊正、两个姐姐亓俊英、亓俊兰。

被告焦玉科与被告王金兰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条一份、死亡注销证明一份、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孟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和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焦玉科向亓杰正借款的事实由借条、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根据亓杰正的家庭关系,亓俊正、亓俊英、亓俊兰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焦玉科辩称已经还款,只是没有收回借条,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且被告焦玉科一直主张其已还款,故被告焦玉科关于借条在2年以后就会在法律上自动作废的辩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焦玉科与被告王金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14日起计算。被告王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焦玉科、王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亓俊正、亓俊英、亓俊兰借款6600元及利息(以66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玉科、王金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 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房立娜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