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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821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与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