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484号原告刘颖。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北侧嘉华国际商业大厦地下一层至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颖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颖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代理
审判员 周 畅
人民陪审员 段文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立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