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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审133号

向阳与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渝北区渝味美味餐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1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段成海,局长。被执行人渝北区渝味美味餐馆,经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二路126号香山花园B区*栋*楼。经营者向阳。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环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300元及加处罚款23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渝北环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300元及加处罚款2300元的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文芬

审 判 员  沈远东

代理

审判员  陈 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谯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