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1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段成海,局长。被执行人渝北区渝味美味餐馆,经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二路126号香山花园B区*栋*楼。经营者向阳。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环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300元及加处罚款23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渝北环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300元及加处罚款2300元的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文芬
审 判 员 沈远东
代理
审判员 陈 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谯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