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民终621号

王德俊与杨庆林、安徽省荣军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庆林,王德俊,安徽省荣军医院,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庆林,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俊,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冲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荣军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崔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万家庆,该院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0031。

法定代表人:龚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振诫,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吴向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庆林与被上诉人王德俊、安徽省荣军医院、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杨庆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上诉人杨庆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凯

代理

审判员  胡松涛

代理

审判员  陈二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津津 关注公众号“”